周成光律师
回答时间:2022-08-15 18:37:25
①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 7 日内交付执行。超过 7 日没有执行 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 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 3 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③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和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 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④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 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 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 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 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 18 岁的;
(3)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4)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正在怀孕的。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⑤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交付执行 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⑥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有关善后事宜。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